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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发布2024年1号罚单。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尽管只获利442.98元,但因此被罚款1810.88万元。
一、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非法汇入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
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
二、未办理37号文登记被罚1800万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实质上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这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
本案违法行为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第三款 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本案例的违规主体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正是因为返程投资时未办理37号文登记或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导致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才被重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仅为442.98元。如果是由于企业的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涉外企业因重视外汇合规风险!
三、青岛银行淄博分行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
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罚的第二天,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分局罚款12万元。两个案例在5月13日同一天被公布出来。
该案例违法行为类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第一款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点
与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罚不同的是,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违规类型除了违反37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之外,还涉及到了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等。
四、为什么一定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文件名冗长,常被简称为“37号文”。
根据该规定,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换句话说,37号文提供了境内个人投资者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唯一途径。
此外,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境内合法合规。
(一)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中国对境外投资和持股设置了许多限制,一般情况下,中国自然人不被允许在境外进行投资。根据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中国自然人唯一合法合规的方式是通过遵守37号文来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从而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境外融资是指境内居民在境外获取融资资金,而返程投资是指将境外融资资金用于境内的投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境内居民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备案手续。办理37号文登记可以确保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操作和法律风险的发生。这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可靠的融资和投资渠道。
(三)打通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资金回调通道
回调通道是指将境外募集所得的资金重新调回境内的渠道和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境内居民进行境外投资后,需要通过合法渠道将投资资金回调至境内,以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37号文登记可以帮助境内居民建立合规的投资资金回调通道,确保资金回归境内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五、红筹架构搭建及37号文备案流程
第一步:创始人设立SPV即架构的搭建
第二步: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第三步: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
第四步:签署VIE协议控制
第五步: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
第六步:如果BVI股东发生变化,须变更37号文登记
温馨提示:37号文的外汇登记还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已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变更登记的及时性要求,现实中很多中概股企业在红筹架构搭建初期,会为大股东们每人设置一个单独的BVI公司,以降低变更登记的繁琐性。
此外,在37号文下,外管局只要求境内居民设立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往往是BVI公司)录入系统加以监管。这些第一层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应在每年6月30号前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只有办理了37号文登记,才能确保跨境资金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办理37号文登记材料清单
书面申请
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办理个人境外投资汇登记申请的身份证扫描件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商业融资计划书
前述中国自然人在境内持有的内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含中英版本)
七、未办理37号文登记被罚先例
如果不办理37号文登记,从境外上市主体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不做37号文登记还会造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一)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案例1:锡汇检罚〔2023〕42号
2023年8月17日,江苏云蝠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罚款人民币411.14万元。
案例2:深外管检〔2023〕40号
2023年11月27日,林**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逃汇行为,罚款人民币185.9万元。
案例3:甬外管罚〔2023〕14号
2023年11月22日,宁波昌祺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行为罚款86.5万元。
案例4:甬外管罚〔2023〕6号
2023年9月14日,宁波尚泰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对其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行为处罚款69.3万元。
(二)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案例5:深外管检〔2023〕12号
2023年6月21日,捷利港信软件(深圳)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一条、附件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审核原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案例6:青汇罚决字〔2023〕9号
2023年8月29日,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对其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予以警告,处罚款29万元。
(三)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案例7:青汇罚决字〔2023〕8号
2023年8月29日,青岛融宝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其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7.78万元,处罚款4731.01万元,罚没合计575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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